
武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有效调控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合法权益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定价目录》和《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武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20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反馈市发改委收费科。
联系电话:0935-2231672 13909358121
传 真: 0935-2217113
电子邮箱:wjjmhd@126.com
联 系 人:武威市发改委收费科 马辉东
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武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有效调控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合法权益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定价目录》和《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具备经营资格停车设施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房管、财政、交通、人防、工商、税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政府所在地的机场、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市级以上政府(含市级)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以上各类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甘肃省定价目录》制定除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提倡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路内临时停车位,是指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停车位。
2、机场、车站、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类型
上述(一)、(二)类停车设施类型以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年)等形式计费。计费时段为:日间从早07:00时(含)至22:00时,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夜间从22:00时(含)至次日早07:00时,实行计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