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讨论稿)
Inputer
信息来源: 武威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 2018-09-28 10:00 浏览次数: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讨论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南路96号武威市环保局。邮政编码:733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wshbjfgk@163.com

  联系电话:0935-2212752、2215538
  传  真:0935-2212158

 
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社会生活噪声释义] 本条例所称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在城市区域内干扰周围正常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声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广、城管执法、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及辖区内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监管权利和义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和拒绝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城市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环境噪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环境噪声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和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报告。
  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商品房建筑隔声设计和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公示进行监督。
  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备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声环境功能区界定] 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市规划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区外的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
  第七条[噪声源头控制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各类建设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竣工验收时,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