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