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信息来源: 甘肃应急 发布日期: 2022-03-17 11:31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有效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矿山实际情况,省应急厅编织完成了《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称为预案),经省政府常委会研究通过,并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2月22日印发执行。《预案》从9个方面29个小项阐述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内容,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煤矿企业编织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提供了依据,可指导全省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预案》编制的目的是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通过实施有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得到保障,体现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

《预案》适用全省各类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矿山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1部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预案》明确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部门及矿山企业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并明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同时,要聘请矿山方面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技术支撑。

《预案》明确重大风险,主要指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风险,以及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等风险。这些重大风险是人在与自然界抗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管控,易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因此,矿山企业必须针对不同的安全风险类型采取相不同的生产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预案》事故分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确定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本《预案》将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目的就是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及时判断事故等级,为下一步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预案》级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内容,一是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机构、专项工作组等组成,同时,明确了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部门和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履职尽责。二是对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应设立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一般事故发生后,分别由市(州)、县(区、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充分调动省、市、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最短的时间里投入现场应急救援。三是专项工作组下设9个小组,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序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助、维护稳定、环境监测、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

《预案》县应急指挥机构规定了市州、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架构成立各自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明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规定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预案》风险防控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要针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特点,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工作,了解矿山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措施,重点管控各类重大风险,防止风险演变成隐患、隐患演变成事故。

《预案》明确了监测与预警主要内容,一是监测方面,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矿山企业的特点,了解矿山的各类安全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同时,省直有关部门应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二是预警方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完善预警发布系统,明确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规定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案》信息报告主要内容,一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指出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是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三是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为接下来的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

《预案》先期处置主要内容,一是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首先要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请求外部支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矿区社会稳定。二是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抢救遇险人员、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下达救援指令、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等。

这里着重强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初期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做哪些工作,以避免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扩大,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预案》应急响应主要内容,一是分级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应对,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应对。二是响应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针对不同的应急响应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启动权限、响应措施。

根据矿山事故大小的不同,启动不同的应急响应,可以充分的利用应急救援资源,避免过度救援,造成救援资源浪费。

《预案》处置措施主要内容有应急处置制定方案、疏散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现场管控、医疗卫生救助、环境监测、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工程抢险等。

强调了在省指挥部领导下,现场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各救援队伍、事故企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可以防止救援现场混乱,避免盲目施救现象的发生。

《预案》信息发布规定了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的部门、事故休息的内容和有关纪律。避免信息重复、信息混乱而造成社会恐慌。

《预案》应急结束规定了事故得到控制、消除后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的批准层级。

《预案》善后处置规定了事发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方案,解决矛盾、消除影响、安抚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归还征用的救援设备设施,并对毁损、灭失的救援设备设施,予以适当的补偿。规定了迅速开展相关保险理赔的内容。

《预案》调查评估规定了事故调查的权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同时,对明确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建议,为以后发生类似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参考。

《预案》应急队伍保障主要依靠全省现有12支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这些应急救援队伍具有丰富的救援经验,可以承担起全省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物资装备保障指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储备要的救援物资装备,并更新和补充,确保救援物资装备充足,保障应急救援需要。各类资金保障规定了各级政府、矿山企业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正常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医疗保障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建立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等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交通运输保障规定了具有交通责任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优先通行。通信信息保障规定了具有宣传通讯责任的部门,要确保通讯网络和设备设施完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技术力量保障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利用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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