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15 17:22 浏览次数:

武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威市应急管理局   

                        2023224 

 


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督查检查、技术评审等方面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强化专家管理,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组织管理、选聘、委派、考评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火灾防、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救助、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科技信息化等类型,对应若干专业类别(详见附件1)。专家类型与专业类别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武威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管理办公室作为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组建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对入库专家分类分组科学管理;

(二)承担专家的日常管理,负责专家的选聘、发证、评、解聘、续聘及专家信息更新、交流培训等工作;

(三)对专家参与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务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归档管理;

(四)定期汇总专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应急管理问题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受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为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整治提供技术措施、管理方法等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参与全市各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验收,为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现场救援指导和技术服务;为火灾防治、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应急、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技术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论证参与应急预案评审、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等技术审查工作;

)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新闻宣传、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及培训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品德政治立场坚定,同时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纪违法、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二)热爱应急管理事业,熟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或特殊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选聘条件;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深入现场开展实地检查、参与应急救援,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能够胜任委派任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均可向武威市应急管理局推荐专家。

第九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公选聘。根据工作需要,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专家选聘公告。

(二)个人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审定。专家管理办公室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建议,提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公示公告。向社会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正式。将公示无异议专家纳入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向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证。

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聘书和专家证样式的制定、颁发等管理工作。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专家证,如有遗失,专家本人应及时向专家管理办公室说明并申请补发。

第十条  专家聘期三年,自聘之日起计算。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武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解聘。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经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已经被省应急管理厅聘为相关类型的专家,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吸纳为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可临时特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专家委派

 

第十二条  委派专家,应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抽取、关系回避的原则。

第十  根据委派事项的重要性、紧迫性等情况,委派专家分先审批后委派先委派后补批两类。

(一)先审批后委派

先审批后委派分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和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

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类型、专业、人数、工作时间要求,填写《武威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委派审批单》(附件3),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专家管理办公室提出专家委派申请。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业务科室工作所需的专家类型、专业、人数,从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经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专家按照业务科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相关业务活动。

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专家,包括库内和库外专家。使用科室通过呈批件的方式(附指定专家的原因、被指定专家的情况说明),经业务分管领导和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委派指定专家。

(二)先委派后补批

遇到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和应急救援等紧急突发事项,可先指定库内或库外专家参与任务,待工作结束后,使用科室通过呈批件的方式,经业务分管领导和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  参加委派任务的专家数量在两名以上时,可设组长一名,组长负责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分配等事宜。组长可由业务科室单位)指定,也可由参加委派任务的专家推选。

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单位要支持专家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其他正当需求,为专家提供执行任务的必要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有权建议服务对象当场予以纠正或整改;对发现的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建议服务对象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服务对象应积极支持、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专家存在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与服务对象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服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服务对象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  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内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的技术服务活动、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受委派参与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  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内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接受聘任单位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

)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专家应及时接受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及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任务无关的活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在服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单位相关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费用

 

二十  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有权按本章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费用。专家费用包含:劳务费(包括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培训讲课等工作)、差旅费。

第二十  专家劳务费用标准

(一)执法检查类(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类专家劳务费。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按照每人每天500元的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库外专家,原则上按库内专家标准执行。全国及全省知名专家或参与急、难、险、重应急救援任务的专家劳务费用,实行一事一议,具体费用标准由业务科室(单位)提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讲课咨询、评审类专家劳务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讲课时间每半天不超过4课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二十  专家差旅费包含公共交通费(凭票报销)、住宿费等,参照武威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  专家费用,实行一事一办。由业务科室(单位)核对专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及行号等信息后,凭相关文件、专家委派审批单(附件3)、专家费用报销单(附件5)和相关票据,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局办公室(财务室)将费用支付到专家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内。专家使用科室和专家管理办公室各自留存费用报销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  市直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应急管理局协调专家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产生的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  专家参加委派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

 

  专家后评估

 

第二十  武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采用日常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后评估机制。专家使用科室(单位)负责专家的日常评估,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综合评估。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在专家任务结束后,及时对专家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成效等方面逐一进行评估,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4),将专家工作报告或建议一并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存档,作为专家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

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评估结果、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培训及考核等情况,以年度为单位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估。

二十七  专家管理办公室结合后评估结果,每年按照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次对本年度承担过工作任务的专家进行评估定级,并报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存档备查。

二十八  武威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听取专家各类建议和意见,对专家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十九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聘书和专家证。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三次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接受委派任务后,无故缺席委派任务的;

(五)不能胜任专家工作,后评估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者次以上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在执行任务期间,以权谋私,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非经公务委派,擅自以政府部门、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聘用期间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专家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服务对象均可向武威市应急管理局投诉举报。专家出具有失公正的结论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专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武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威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发〔202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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