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所有房东 如此出租,违法!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 2024-03-28 09:12 浏览次数:

以案普法 | @所有房东 如此出租,违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偏远或隐蔽地段的“小、散、远”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这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一旦用于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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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2022年4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A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配液站部分生产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克拉玛依B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克拉玛依B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并依法取缔)。

  【违法行为】



  承租单位克拉玛依B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生产采油用化学解堵剂项目(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闭口闪点为 34℃,属于危险化学品),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擅自生产。克拉玛依A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审核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将配液站部分生产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使用,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

  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双方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整改安全隐患,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置。

  经调查,克拉玛依A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起出租配液站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至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时尚未产生经济收益及违法所得,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克拉玛依A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和总经理夏某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按期整改安全隐患,单位和个人罚款已交纳,本案已结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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